提问之前

事实和决定

提问之前

我本来想附加一些从波普尔得到的认知,和自己的思考,作为《学会提问》的前置内容,没想到越写越多,超出了主题范围。

但我确信,这些应该作为提问之前的一部分,并且很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1.1 会话情境

第一个问题应该是 —— 我处在什么样的情境。

会话情境

在看《哥斯拉》时,科普哥斯拉会被自己的体重压垮,或是在非正式聊天的过程中,一厢情愿的想要说服对方,多少是不合宜的。

理智和情感

在娱乐时沉浸到魔法和巨龙的幻想世界,在聊天时耸耸肩,在严肃讨论时坚持认真,这是人类可以做到的。

1.2 自然和约定

事实和决定的三段分

这个话题的结论,概括就是「事实-对事实的描述-决定」是多重分离的,事实是人类观察意义上的客观存在,对同一事实可以产生多个描述,对其中的每一个描述,我们都可以做出不同的决定。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自然现象人类事务,对应的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范。

1.2.1 自然规律

提问之前04事实和决定1

对于自然现象的描述,也就是自然规律,诸如行星的运动、万有引力定律,我们通常能够达成人类观察意义上的一致描述,并将其作为做出决定的依据。

这类描述,或者在自然状态下是有效的(正确陈述),或者不成立(错误描述),或者我们对此并不确定(假说)。

自然规律的主要特征是:

  • 不能被更改
  • 不存在例外,如果存在一例例外,我们就说它被证伪了
  • 不能被强制执行,它们超越了人类控制之外

1.2.2 社会规范

提问之前04事实和决定2

对于人类事务,诸如法律、道德、禁忌,我们可以称为社会规范,社会规范不存在对或错,因为它并不描述某种事实,且必然被违背。

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是:

  • 能够被更改。我们在比喻的意义上称它是正确的或错误的,但社会规范并无真伪,因为它并不描述事实;
  • 能够被违背。假如一项社会规范有某种道理或意义,那么它就能够被违背。而且假如它不能被违背,那么它就是多余的和没有意义的。

1.3 伦理自主性

一般意义上,自然规律是「对事实的描述」,社会规范往往涉及「决定」。

自然是由事实和规律性构成的,就其本身来说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我们习惯于把道德引入自然世界,而责任、决定,恰恰是和我们一起才进入了自然世界。

社会规范是由人类来强加和强制执行的,可以由人来制定并改变。并且因此,正是人在道德上对它们负有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在人开始反省社会规范时,对这些规范负有责任,而是当他查明他能够做些改变它们的事情时,他对准备容忍的这些规范负有责任

社会规范是人为的决定,我们不可以为它们责怪任何人,既不能责怪自然,也不能责怪上帝,而只能责怪我们自己。如果我们发觉它们令人不快,我们的任务就是尽我们所能地改进它们。这不意味着低估或贬低社会规范,或者社会规范是任意性的。说某些规范能够被改进,某些规范可能比其余的更好,确切的意思是,我们能够把现存的规范同我们已决定值得加以实现的某些标准的规范相比较。同时我们需要明白,标准也是由我们制定的,我们赞同它们的决定是我们自己做出的,并且我们为采用它们而承担责任。

1.4 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

认识到决定从来不可能从事实(或从对事实的陈述)中得出,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反对奴隶制的决定,并不依赖于所有人都生而自由且平等,以及没有人生来就戴着锁链这个事实。因为,即使所有人生而自由,一些人也许可能力图把其他人缚以锁链,而且他们可能甚至相信,他们理所当然应给他们戴上枷锁。而相反,纵然人们生来即戴着锁链,我们许多人也会要求除去这些锁链。把此事讲得更准确一些,假如我们认为,某个事实——诸如许多人正饱受痛苦这个事实,它是可以改变的——那么我们总是能够针对这一事实采取许多不同的态度。更特别之处在于,我们能够决定做出某种尝试以改变它,或者我们能够决定抗拒任何一种这样的尝试,或者我们可能决定一点也不采取任何行动。

这就是「事实-对事实的描述-决定」的多重分离,所有规范都涉及某种事实,而且所有种类的对事实的描述,都可能让我们做出许多不同的决定。因此,各种决定从来不可能从这些事实或对事实的某种描述当中推导出来。并且,就无论什么样的任何一种社会规范来说,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决定。并且,正是我们而且仅仅是我们,对采纳或拒绝这些决定负有责任。

之所以描述为“多重分离”,是因为在人类事务中,”对事实的描述“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以”事实“为依据,而是“対事实的描述”的“再描述”,即「对事实的描述-再描述-…-决定」

我们做出决定:xxx

”我们做出决定“可以是一项事实(为真),但它并不意味 “xxx” 符合事实(为真),“xxx” 符合事实(为真),也不意味着描述的对象符合事实(为真)。我们做出的描述、描述的内容、描述的对象是分离的,举例:

议会颁布一项法律:所有的天鹅都应该是白的

议会于某年某月某日召开的事实,不意味着作为法规内容的决定是一项事实。决定不意味着描述的对象符合事实。

议会颁布一项法律:不可以偷窃

绝大多数人同意这条规范,这是一个事实。议会于某年某月某日颁布了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事实。但两者都永远不能推证出”不可以偷窃“这条规范是一个事实,”不可以偷窃“ 只是一个决定。”禁止偷窃对社会是好的“是一个描述,它可能是事实,但我们并不能就此推出”不可以偷窃“,因为对于每一个描述,我们都可能做出不同决定,例如柏拉图的决定是实施一种公有财产制度。

美国《独立宣言》的开头宣告如下: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皆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赋予给他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美国独立宣言如是说,或 “我们都同意人人生而平等” 之类的陈述,并不意味着 “人人生而平等” 是对的,或者相反,是错的。美国独立宣言也可以宣称 “人人生而不平等”,我们也可以同意 “人人生而不平等”。

总而言之,不可能从陈述某一事实的句子中推导出陈述某一条规范或某项决定,或者说,某项政策建议的句子来。这只是讲明不可能从事实中推论出规范或决定或建议的另一种方式。

而且,我们对同一个事实,经常有不同的描述,即便是同一种描述,也经常产生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决定(观点或行为)。

1.5 社会规律

明白了事实与约定的二元论,以及伦理自主性的学说,对于合理认识我们的社会环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很容易形成的另一个误解是,我们的社会生活的所有规律性,都是规范性的和由人强加的。一方面,自然规律有时决定了社会规范可以达到的边界,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关于社会生活的重要的自然规律,我们可以称为社会规律,例如国际贸易理论或商业周期理论,这些以及其他的重要社会规律是和社会制度的运作相关联的。

我们需要明确,社会规律不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而属于自然规律的范畴,它经常性的是一种假说,未被证伪,也未被证实。在制度当中,社会规范和社会规律,即自然规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不意味着决定是自然的,决定永远不能从自然事物或对自然事物的描述中推论出来。

当我们把关注点放在社会规范的时候,不应该忘记,人类也是自然范畴的一种生物,经常性的受到自然规律影响。

1.6 科学的伦理学

希望用某个论点或理论来分担我们的责任,是“科学的”伦理学的基本动机之一。其目标是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即在于在某种科学基础上建构某种规范,以便于我们面临着某个困难的道德决定时,可以抛开个人责任。或者它会提供关于道德判断,即涉及“好”或“坏”的判断之正确和虚妄的“科学”标准。

与之相对的是人道主义伦理学,科学不是最重要的,道德判断是绝对不重要的。人道主义伦理学关注人类的尊严、价值和权利,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个体,不应该被视为工具或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

道德问题的全部重要性仅在于一个事实,即我们能够以聪颖明智的先见之明来行事,而且我们能够反躬自问,我们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即我们应当怎样行动。

让我们来谈一个例子:

自动驾驶汽车应该继续直行杀死路人,还是转向一个路障杀死乘客?

我们可以把它变成电车难题的各种变形,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失控时该牺牲乘客,还是撞向路人?选择撞死1个路人,还是撞死5个路人?如果这1个路人遵守交通,这5个路人闯红灯导致的危险?如果乘客是一名孕妇?

所有论述过我们应该怎么做的道德哲学家(康德例外),都视图借助“人的本性”或“善”来回答这个问题,但我们所有可能的行动都根植于人性。伦理学的问题就转向了“善”,我们应该压抑或控制哪些方面,“善是如此这般这般”,假如它多少具备意义的话,那么这个定义一定是一项决定——“我(或我们)应该做(或促进)什么”。

道德评判因而都是毫无价值的,除非延伸到我们应该做些什么。道德评判只是一种情感宣泄,特别是过多的道德义愤总是矫饰和伪善的一种标志,把科学引入伦理学是対我们责任的一种逃避方式。

我们可以选择牺牲乘客,也可以选择牺牲路人,不因哪一方更道德,不因哪种选择更“科学”,这是我们的决定,因此我们负有责任,尽我们所能地改进自动驾驶以不牺牲任何人。

1.7 智性

提问之前-智性和麻木

波普尔的智性,或作康德的知性(Verstand),是一种能够同时运用感性直观和理性逻辑去判断事情的认知能力。

人是一种即有感性也有理性的生物,我们不应该仅仅追求理性,或仅仅追求感性。理性的思考,感性的感受,理性的感受,感性的思考,一个哲学家或科学家不会追求纯粹的理性,而追求能恰如其当的运用它们。

波普尔不因科学界対宗教的普遍否定态度而否定宗教,他的宗教观是科学的——在数千年的人类史中,宗教早已证明其社会效果,这是实证主义的。同时我不相信神明会屈尊纡贵,干涉人类的事务,其存在或不存在,都没有影响。和这种真正科学家的态度相比较,无神论就显得像执拗的信徒,智性在强调理性和否定宗教的当代潮流中给了我当头一击。(这也是对事实的描述、决定的分离)

不以“理性”、“逻辑”或“科学”作为最高评判标准,而以“是否减少了人类的痛苦”作为最高评判标准,这同时是理性的、感性的,和智性的。宗教、占星术、秘仪不再是我需要反对之物,而是肯定其有效之处,并谨防其侵入应由理性控制的区域。

理性让我们更客观的认识世界,感性给我们探索世界的激情,理性让我们活着,感性让我们生活。我们应该追求的是理性和感性的融合。很多时候,我们可以把心灵的满足而不是功利的得失作为行为标准。在思考之外,我们也可以仅仅观察和专注。

1.8 证伪的角度

向下看

波普尔提出了可证伪性:科学理论不能被证实,只能被证伪。观测到的天鹅都是白色的,不能证实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但只要有一只黑天鹅,就能证伪这一陈述。

我不对可证伪性深入叙述,重要的是波普尔的这种向下看而不是向上看的观念,在评价社会规范时带来的可行性。例如,政府应该做什么?政策应该带来什么?追求一种终极的解脱?追求全人类最大的幸福?幸福该如何定义,每个人的愿望各不相同,我们该以谁的幸福为准?一些人的幸福建立在另一些人的痛苦上,我们又该牺牲哪一部分人来促成另一部分人的幸福?

这种不断追问被这种向下的视角打断了:政治的目标不是最大限度追求所有人的幸福,而是最大限度减少所有人的不幸

证伪的角度,可以作为我们思考和评价所有涉及人类事务的议题时的一项标准。我们不但看一项决定是否促进了社会福祉,每个人对此都有不同标准。我们更要看它是否最大限度减少了所有人的不幸,对此我们是能建立相同标准的。

这种证伪的角度带来一种态度:我可能是不对的,你可能是对的,我们可以共同努力追求一个更好的解释。(対终极的、确定的结论的合理怀疑)

1.9 地图非实景

地图非实景

我们的语言、思维描述的对象,永远都只是客观对象的一个片面。我们观察到的只是现实的一部分,正如地图并非实际情景。

为了处理极端复杂的现实,我们会対输入信息进行删除扭曲一般化。如果我们试图察觉、记住所有东西,我们将会被数据弄得不知所措,因此我们会基于差异简化现。我们会将我们的认知、经验加以扭曲变形,以理解发生了什么,把现实一般化为相似经验,持续不断的创造我们的经验。

対事实的描述和事实是分离的,我们対自己,和対别人的要求,和我们追求的,是“更符合”事实的描述,以及与之对应的决定。换句话说,“更好的”或“不那么坏”的描述,以及“更好的”或“不那么坏”的决定,而不是一个终极的、完美描述,和一个“最好的”决定。